为更好的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宁津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狠抓法律援助质量,健全了四项制度确保法律服务质量提升。 一是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制度。工作中对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对该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工作人员主动与受援人联系,了解他们的合理诉求、掌握案情动态、跟进工作进程及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评价以及案件承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监督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私自收费、服务态度差、相互推诿或敷衍了事等现象发生。 二是推行法官、仲裁员意见反馈制度。联合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建立法官、仲裁员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评议制度,主要针对承办人员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了解情况、工作准备情况、调查取证、负责程度、办案水平、满意程度等内容进行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办结后由办案法官、仲裁员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上对承办人员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评测结果纳入承办人员的年终测评考核。 三是实行参与庭审旁听制度。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发出庭审旁听监督通知。旁听监督的人员对所参与的旁听案件认真做好旁听记录,根据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书面代理词质量等形成旁听意见,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旁听记录表》,将旁听监督情况进行及时反馈。 四是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联席评估”制度。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中心主任、资深律师和经验丰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联席评估”工作小组,对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进行随机抽查统一评估,评估指标包括办案程序、办案技能和办案态度,及会见受援人、提供咨询情况、证据运用情况、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类别,最后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依照等级划分确定发放办案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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