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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法院分析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发布日期:2014-01-03

  自2013年以来,禹城法院共受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684余件,审执标的9700万元,为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处理企业破产债权11.38亿元。本文通过对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从立案、审理、执行阶段的跟踪调查,对这类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2013年以来禹城法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二是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是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是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五是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2013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贷款发放前期,审查不严,没有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物实质情况审查。贷款发放时,对借款人资料,担保人资料审查不细。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不规范,有的仅采取借款人盖私人印章的形式签订借款合同,未要求借款人在合同和借款资料上签字或者摁手印。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没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并签字见证。贷款发放后,监管流于形式,对是否正常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没有有效监管。

  二是违规借贷时有发生。特别是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现实情况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但执行不力。借款用途不审查,明知实际借款人为他人而向第三人发放贷款,导致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三是审查开户主体不严。开户实行实名制,借款人必须本人到营业场所开户,出现了借用他人名义开户的现象,且贷款方向不明。

  四是担保行为不规范。金融机关运用《担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表现为:

  (一)担保手续不规范,保证责任不能实现。特别是担保人没有个人身份相关信息,没有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担保财产的状况没有核实,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使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法实现金融部门债权。

  (二)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金融机关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担保流于形式。担保不真实,流于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夫妻、父子、抵押物价值明显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无法变现,抵押权无法实现。出现借款人无履行能力,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借款人与担保人相互担保;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担保;有的是担保单位系皮包公司;有的是事业单位担保。

  三、化解金融风险对策

  (一)加强银行企业职工的法律学习,树立法律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将加强业务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强化银行员工法制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区分违规情节,对有可能引发案件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二)重视员工管理,实行二人工作机制。加强银行员工的层层监督,完善贷款制度、损失责任必究制,实行二人工作机制,避免全部由一人包揽整个贷款流程的做法。对凡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放贷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建立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银行应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贷款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形成相互约束、风险共担的科学管理体系。

  (四)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加强金融创新科学性、前瞻性分析;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要具有适应性和抵御能力;达到金融同行业信息交流共享。

  (五)超前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案件诉讼后,法律文书送达难是影响案件质量和效力的关键因素,现实情况借款人地址不详,给法院工作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建议贷款合同中在约定管辖法院的同时增加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六)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严厉打击骗取贷款及非法发放贷款犯罪。金融机构必须下决心,对通过企业、个人伪造相关材料,信贷员参与伪造相关材料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动机,也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形成法律的威慑力。

  (七)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对不按期偿还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媒体等平台对其曝光,强化其诚信意识,降低银行企业金融风险。

  (八)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应诉调解对接机制。司法机关与银行成立专门机构,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长效工作机制,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保障金融企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促进诚信禹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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